【理论指导】校本课程开发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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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课程开发的内涵

(吴刚平 校本课程开发 四川教育出版社)


“校本课程开发”一词由菲马克(Furumark)和麦克米伦(MacMillan)等人于1973年在爱尔兰阿尔斯特大学召开的国际课程研讨会上最先公开提出这一概念。当时他们对校本课程开发意义的阐述,其范围界定为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对课程的计划、设计和实施。之后,校本课程开发的说法逐渐流行开来,许多学者纷纷就此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界定,如斯基尔贝克(Skilbeck)、沃尔顿(Walton)、埃格尔斯顿(Eggleston)、科恩(Cohen)、马什(Mash)等。

尽管人们对校本课程开发有不同理解,但其共识都强调以学校为本(为基地),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成员开发相应的课程,供学生学习之用。简而言之,校本课程是以学校为主体,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组织开发并实施的,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类型;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规划、编制、实施和评价的一整套活动。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本课程开发”与“校本课程”不能混淆。校本课程开发指向的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意义不仅体现在校本课程开发的产品中,而且体现在校本课程开发的过程中。校本课程开发既可以自主开发自己学校的独特课程,也可以针对国家课程进行校本化改造,从而使国家课程更加符合具体的学校教学情况,但它并不改变国家对于课程的权利主体性质。而校本课程则属于校本课程开发的产品或结果,为学校自主决定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计划或方案。

第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校本的课程开发”不能混淆。“校本课程的开发”其重心在“校本课程”上,即把校本课程看作一个课程板块,它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相对应,他们共同组成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有机整体,其开发的权限及范围是确定的,开发主体是学校及其教师。“校本的课程开发”的重心则放在“校本”上,从广义上说,其权限和范围远大于前者,既指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又指根据学校实际开发出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板块”;狭义上说,它相当于“校本课程的开发”而言,特指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其开发主体主要是广大教师,可以是教师群体,也可以是教师个人,但都必须是“整体设计”。

第三,校本课程开发不等同于编教材。不论何种程度的校本课程开发,单个学科或活动还是多个学科或活动,只要是校本课程开发,就一定意味着对课程进行某种程度的系统安排和规划。那些几乎未经系统思考的“零打碎敲”式的对教材和教学所做的变化,绝不是校本课程开发。教材是一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内容的一种呈现形式,但并不是课程的全部。由于教材的编写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相对滞后性,因而难以适应校本课程所应具有的时效性和灵活性等特征。而校本课程可以由学校编写教师指导用书,或为学生提供必要讲义、手册和材料,但原则上不应当为学生提供教科书,尤其是发售教科书。

第四,校本课程开发和“兴趣小组”或“课外活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多数学校的“兴趣小组”或“课外活动”只是开展具有某种特定内容、特定功能的活动,不能称之为“课程”。当然,“兴趣小组”或“课外活动”可以转变成校本课程开发。对于那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而设计的具有学校特色并形成了一定“品牌”的,具有相对稳定内容和独特功能的“兴趣小组”或“课外活动”,如果能进行课程论的改造,按课程设计,系统、规范地考虑其目标、内容、组织实施以及评价等要素,这样的“兴趣小组”或“课外活动”可以看成是“校本课程开发”。

第五,校本课程开发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区别和联系。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进行的综合性学习活动,是基于学生的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实践,体现对知识的综合应用的实践性课程,强调学生基本学习能力的培养,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而校本课程更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学校办学理念与学校实际发展开发和设计的,目的是满足学生和社区的发展需要,强调多样性和差异性,学生有选修的权利。因此,校本课程是学校自主开发设计的课程,可以选修也可以必修。但综合实践活动需要校本开发的理念和技术,在实施上更多地依赖于学校开发和管理。校本课程开发的课程范围属国家课程中“综合实践活动”部分,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可以是实践性课程的形式。因此,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又是有机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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