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疫情防控通告】第13号
关于全面使用“锡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13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的决定要求,结合无锡疫情防控的实际,做到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现就全面使用“锡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人员必须及时主动申报,同时申领“锡康码”:
(一)准备来锡的疫情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地区人员;
(二)14天内有疫情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三)14天内与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码”人员:
(一)具有上述必须主动申报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未满14天的人员;
(三)需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未满14天的人员;
(四)发热留观和治愈出院病例隔离医学观察未满14天的人员。
“红码”由系统根据个人申报的信息和社区等防疫工作人员按实际检查情况综合生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码”人员可以向所属社区申请变更“锡康码”状态:
(一)有依据认为本人不属于“红码”情形的;
(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的;
(三)较高风险地区来锡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满6天,经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
三、“红码”人员应遵守以下防疫要求:
(一)必须接受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医学观察场所,应每天通过“锡康码”自助健康申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报告并通知120专车转运至定点门诊就诊;
(三)不得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是“锡康码”使用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措施责任:
(一)社区(村)负责辖区内“锡康码”的管理,“红码”的审核及“红码”人员防疫管理措施落实,辖区内居住小区的封闭管理、扫码验证。
(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场所封闭管理、扫码验证、控制流量,防止人员超量聚集。
(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扫码乘坐。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锡康码”的使用管理。
上述主体在扫码过程中,发现“红码”人员,在小区(村)的不得离开居住地,其他的应就地留观,并通报属地社区或市(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申报人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的;
(二)“锡康码”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错误审核的;
(三)“红码”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四)“锡康码”使用实施的责任主体不执行通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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