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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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2-02]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现在开始要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未来10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其中包括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措施。这些目标、要求和措施,符合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但要真正落实和实现,可谓任重道远。

    一、健全教师准入制度,保障教师入门质量

    《纲要》提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自1995年我国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教师入门条件有了法律保障,教师的基本素质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制度缺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还未出台,现在主要是对师范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进行程序性认定,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补学教育学、心理学,面试、试讲后认定,没有实行全面系统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也没有对已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审核。 根据我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10多年来反映出的问题,为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议应当建立“国标、省考、县聘”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所谓“国标”,即国家根据今后10年教育发展要求,修订《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和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所谓“省考”,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标准、考试大纲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建立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依据师德表现、工作实绩、完成培训学分等情况,对通过审核者予以注册登记,真正从入口处保证教师质量。所谓“县聘”,即除高校外的所有公办学校教师,都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因为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政府雇员而非学校雇员。

   二、制定完善教师编制标准,保障教师数量

    《纲要》提出:“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要提高教育质量,首先要保证教师数量。由于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幼儿园和高等学校没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编制标准,中小学没有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编制标准等原因,我国教师数量不足: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教师仅1320万人,而俄罗斯1.3亿人口,却有教师408万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专任教师仅78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已基本上达到1∶1,而中等职业学校却比普通高中少70多万教师。由于教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大班额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初中65人以上大班约占45%。保障教师数量的前提是要增加教育投入,增加教师编制,缩小班额,实现小编化,如此才能提高教育质量。

    三、加强师德建设,保障教师素质

    《纲要》提出:“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中小学教师的服务对象是成长变化快、可塑性大的未成年人,因此在师德修养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4个方面关系:

    第一,在对待全体学生的关系上,强调尊重。教师应尊重每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尤其要注意尊重智力发育迟缓、学业成绩不良、被孤立和拒绝、有过错、有严重缺点和缺陷、与教师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第二,对待“有偏差行为学生”,也就是所谓的“差生”,必须坚守师德底线,做到任何时候都不体罚,不辱骂,不大声训斥,不冷落,不羞辱嘲笑,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第三,从教师服务对象特点出发,强调赞赏。特别是对每位学生的特长、兴趣、爱好,所取得的哪怕是极微小的成绩、付出的努力和表现出来的良好愿望,对教科书的内容和对教师授课的质疑等,尽可能采取赞赏的方式。

    第四,在教与学的关系上,从以下6个方面注重对学生的帮助:帮助学生确立能够达到的目标;帮助学生寻找、选择、利用学习资源;帮助学生认识和发现所学知识的意义、价值;帮助学生设计适合自己的恰当有效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科学评价;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特长和潜能。教师师德修养是一个长期的修炼过程。应当借《纲要》的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把师德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四、依法、依情、依理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纲要》提出:“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教育公平、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体现在办学条件、招生等方面,也应当体现在教师工资待遇上,例如落实教师绩效工资。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时,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机制,以利于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水平。目前,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补贴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别太大,要做到教师工资水平全国统一很困难,但以区(县)为基础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确保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是能够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