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当宋词遇上现代法律
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如果说唐代是诗的时代,那么宋代则是词的时代。我们流连于芬芳绚丽的宋词园圃中,借由那些或凄美或悲壮的词作来一窥千年前宋代词人的生活,与他们多彩的内心世界相连。今天,让我们细细品读其中几首具有代表性的宋词,在了解宋人生活与审视现代文明之间,去感受宋词与法律的碰撞吧!
·李清照或涉嫌酒驾
常记溪亭日暮,沉醉不知归路。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 —李清照《如梦令·常记溪亭日暮》
读完这首词,我们的眼前不禁浮现出这样的场景:日暮时分,饮宴以后,游玩尽兴的少女荡舟湖上,好不欢愉。可是,如果转换时空,这件事情发生在今天,李清照不是荡舟湖上而是驾车回家,事情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女子外出赴宴,喝得酩酊大醉以至于都“不知归路”了,还要坚持自己驾车回家,这可是严重的酒驾行为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此,如果爱喝酒的李清照生活在今天,一定要记住《刑法》的这条规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莫酒驾。
·鱼传尺素与通信自由
驿寄梅花,鱼传尺素,砌成此恨无重数。郴江幸自绕郴山,为谁流下潇湘去? —秦观《踏莎行·郴州旅舍》
这是秦观《踏莎行·郴州旅舍》一词的下片,抒发了诗人内心的苦闷和哀怨。其中,“驿寄梅花”指请邮差寄送梅花,而“鱼传尺素”则指书信往来。在古代,相隔千里的人只能以书信联络感情,古人最关心的是书信能不能送到对方手中。今天,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通信方式变得多样,如信件、电报、电话、邮件等。人们不再过多地担心书信能否送到对方手中,而是更加关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能否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话,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离不开法律保障
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
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亡(音同无)赖,溪头卧剥莲蓬。
―辛弃疾《清平乐·村居》
在这首词里,辛弃疾用白描的手法,描绘出了一幅生机勃勃、闲适安逸的农村生活画面:白发老夫妇安享晚年,成年的大儿子和二儿子正在劳作,年幼的小儿子横卧在溪头草丛,剥着刚摘下的莲蓬,天真烂漫,充满童趣。从古至今,“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一直是人类文明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状态。在这其中,人们又特别关注社会和家庭对老人、幼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今天,我国将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除了《宪法》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权益。
时光流转,宋朝的繁华与衰落早已湮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只留下一缕余音,供后人回味。然而,每当我们品读那一首首宋词时,宋朝的人物、风景、社会风貌又在我们的面前变得鲜活、清晰起来。品读宋词,回望历史,再看今朝,相信你会对古今的社会、经济、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等有更深的认识。
(本文刊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学生版2018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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