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从唐诗中读出的民事法律问题
提及唐诗,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每个人都能立刻背出几句。借助唐诗,我们现代人可以跨越时空的距离,与古人对话,了解那时候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也可以在诗中所描写的古代情景里注入现代观点来进行思考。以下有几句描写生活场景的唐诗,仔细读一读,你发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
儿童“打酱油”的问题
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这句诗出自“ 诗仙” 李白的《将进酒》。《将进酒》描写了李白与友人岑勋、元丹丘豪饮行乐的场景,全诗洋溢着豪情逸致,又流露出人生应当纵情享乐的消极情绪。上面这句诗的意思是:名贵的五花良马,昂贵的千金狐裘,把小孩子喊出来,让他都拿去换美酒吧,让我们一起来消除这无穷无尽的万古之愁吧!
想一下,诗中的“小儿”可以独自拿着东西去换美酒吗?为了更方便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将其转化为一个通俗易懂的现代问题:儿童可以独自去“打酱油”吗?事实上,这主要取决于该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如果该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儿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文具、打酱油等。
那么,如何判断一名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答案是:在智力正常的前提下,主要根据年龄来判断。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周岁下调到了八周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儿童就可以自己去“打酱油”了。法律之所以进行了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现代八周岁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已经明显高于以前的同龄儿童,他们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所以他们应当有权独立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
“诗圣”也遭侵权
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
这句诗出自“诗圣”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杜甫晚年生活穷困潦倒,他在成都浣花溪旁边盖了一座茅草屋以栖身。八月深秋,狂风怒号,卷走了屋顶上的好几层茅草。一群儿童见诗人年老体弱,便当面变为“盗贼”,毫无顾忌地抱着茅草跑入竹林中。
从诗中的描述来看,茅草是杜甫的个人财产,杜甫对茅草享有所有权。这群儿童未经杜甫同意便公然抱走茅草,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杜甫对茅草的所有权。加之这群儿童均未成年,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所以,在这起侵权案件中,“南村群童”的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
这句诗出自唐代诗人刘禹锡的《酬乐天咏老见示》,是刘禹锡对白居易《咏老赠梦得》的答诗。意思是说人们都会顾虑自己的衰老,因为老了之后就没有人怜惜自己。杜甫在《登岳阳楼》里也曾感叹:“亲朋无一字,老病有孤舟。”当时,杜甫的亲戚朋友音信全无,加上自己又年老多病,颠沛漂泊,难免触景伤怀。与身强力壮、精力充沛的年轻人相比,老年人身体的各项生理机能都在退化,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保护。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这也反映在我国的法律之中。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01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实施,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宜居环境等方面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而且,我国《民法总则》在完善监护人制度时,将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将被纳入监护体系,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古人云:“诗以言志,文以载道。”很多唐诗不仅仅是在叙事写景,字里行间还透露着诗人的志向与情怀。当我们在品读唐诗时,可以通过文字来了解千百年前人们的生活状况,可以揣摩诗人写诗时的心境,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相关问题,岂不是趣味多多,收获多多?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7年第八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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