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成语世界中的法律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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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成语,大家都不陌生,它是汉语中经过长期使用、锤炼而形成的固定短语,言简意赅,又富有深刻的内涵。我们从广阔的成语世界中选取了三个,谈一谈与它们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诺千金:诚信不仅是道德准则,也是民法原则

      一诺千金,也写作千金一诺,意思是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非常讲信用。古时候有一个叫季布的人,他重承诺、守信用,只要答应的事情,一定会努力做到。《史记·季布栾布列传》中写道:“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成语“一诺千金”即由此而来。

       从古至今,人们都非常重视诚信这一美德。今天,诚信不仅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中贯穿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要有契约精神,不擅自毁约;(2)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3)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如果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诚信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者就要支付违约金。

       路不拾遗:遇到他人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路不拾遗,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的“国无盗贼,道不拾遗”,其中的“遗”是指遗失物。“路不拾遗”的意思是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罗贯中的《三国演义》中曾写道:“两川之民,忻乐太平,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因此,“路不拾遗”常和“夜不闭户”连用,形容社会风气好。

       在现代生活中,丢失的物品有可能会因长时间脱离失主的控制或无人管理等原因遭到破坏,如被过往的车辆碾压破坏或者被人当做垃圾收走等,此种情况下,拾得遗失物并积极地寻找失主更有利于保护失主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拾得遗失物”做了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一般是指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鱼目混珠:买到假货怎么办

       鱼目混珠,表面意思是用鱼眼睛冒充珍珠,比喻用假的冒充真的。“鱼目混珠”一词出自东汉魏伯阳所著的《周易参同契》:“鱼目岂为珠?蓬蒿不成槚。”

       在市场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赚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假充真、鱼目混珠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假一赔三”的赔偿规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就可以向商家提出三倍赔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依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不论销售金额大小,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成语的世界是广阔而多彩的,本文篇幅有限,只从中挑选了几个,介绍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你感兴趣,相信你能找到更多的成语,联想并探索与它们相关的法律知识,期待你的新发现!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八期

时间:2019-10-26 10:00:00
来源:无锡市塔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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